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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同居的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发布者:蒙建强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 |1981人看过

来源:华律网整理  

离婚之后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离婚之后同居是属于同居关系。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关于离婚之后同居的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离婚之后同居的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1、离婚之后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离婚之后同居是属于同居关系。自19942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诉讼离婚时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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