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林超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5日 5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顾XX,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陈XX与被告朱XX、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XXX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亲属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至6月,两被告因家庭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XXX元,约定月利率为1%,未约定还款日期。2019年1月1日,被告朱XX向原告补签了借条。借款期间,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共计422000元,剩余应付利息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XX、顾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XX、顾XX于1991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0年1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7年,原告陈XX向被告朱XX转账XXX元。2019年11月1日,被告朱XX向原告陈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XX人民币XXX元,月利息1分计算。2020年5月26日,被告朱XX、顾XX向原告等人出具合议书,载明:明年年前如果不还给兄弟朱XX、朱XX、陈XX、朱XX、朱XX、陈XX共XXX元,按百分比付,如果付不了把XX大套的房子XX苑236平方卖了,付银行XXX元之外,其余的给你们按百分比均分,如果有XXX元还了,房子可以不卖,留下明年再说。家里的180平方套房以后卖了,也按百分比均分,按照以上的格式均分。家里180平方套房留给以上几个人均分。后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后期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人口信息、台州XX行业务回单、借条、合议书及原告的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在向被告朱XX、顾XX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将上述证据副本一并向被告进行了送达,被告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陈XX与被告朱XX自愿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朱XX、顾XX签署合议书,愿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款,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朱XX、顾XX尚欠原告借款XXX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现原告要求两被告予以偿还并赔偿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X、顾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人民币XXX元并赔偿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0元,由被告朱XX、顾XX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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