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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 -----需要北京证监局拿着嘉实元和的合同做解释吗?

作者:于是今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0次举报

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

-----需要北京证监局拿着嘉实元和的合同做解释吗?

 

嘉实元和基金持有人向北京证监局举报嘉实基金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规定等事项后,北京证监局做出了书面回复,且于2020127日签署,鉴于中国新冠疫情,基金持有人基本于20202月中旬以后陆续收到该答复。

 

该答复综合了举报的问题。并分成七个小问题进行了回复。对此回复,我们认为基本上可以说是拿着嘉实元和基金合同的书面条款,比照着嘉实基金的具体做法而作出的解释,并没有解除基金持有人的任何关键疑问。而且在各个问题之间不乏矛盾和冲突之处,有违北京证监局的监管职责。

 

首先,不知北京证监局做了哪些监管调查直接就得出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结论。嘉实基金隐瞒交易对手,并声称此为基于合规性,嘉实元和清算的法律意见书亦未披露交易对手,清算报告中亦未披露交易对手,在对交易对手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北京证监局如何保证嘉实基金在此交易中未有利益输送呢?万一交易对手是嘉实基金的关联公司或者关联股东,这算不算利益输送?如果交易对手与嘉实基金存在其他合同安排,算不算利益输送?即便没有这些问题,监管部门是不是也应当将监管过程和项目逐条披露说明?北京证监局在这些问题未能知晓的情况下断然为被监管人背书,否定存在不当行为,实属过于草率。将该回复披露后,未来其他公募基金是否可以效法嘉实基金处理基金资产,是不是变相倡导了所有公募基金均可以任意处置基金资产不受监管的操作模式?北京证监局的回复可以说开辟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

 

其次,北京证监局的回复存在一个严重疏漏,即有选择地针对能够按照合同回答的问题进行回复,对具有真凭实据的质疑却选择回避问题,推回给基金合同条款让持有人自行通过仲裁解决。其实,基金持有人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争议解决机制即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争议与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是矛盾的或者排斥的,反而是互相补充交合的。对于嘉实元和基金清算是否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的问题,《基金法》规定的很明确清晰,北京证监局仅仅对照条文和嘉实元和的公告就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北京证监局却左右而言他,让持有人自行通过仲裁解决,这种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的依据何在?把行政监管职责推给司法机构,那么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的证监会的公信力必然受到削弱和打击。持有人并非不知道可以提起仲裁解决争议,但持有人就是希望监管部门在该不该上持有人大会等重大是非问题上给出行政裁断。在北京证监局不作为的情况下,持有人只能向中国证监会进行进一步提出行政复议。

 

第三,关于对同一资产不同处置的公平性问题,北京证监局仅仅以符合合同一笔带过。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150亿的资产,其中50亿的股权以公募基金的形式持有,100亿的股权以私募基金的形式持有,2014年基金发行5年,长期未能上市,必然存在相当部分私募基金持有人因各种原因急需变现调整资产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嘉实基金作为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嘉实资本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嘉实基金控股75%嘉实资本),关联控股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到期前后对待公募持有人和私募持有人采取截然不同的估值、退出机制,更需要公平、公开的程序以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嘉实对不同的持有人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必然引起持有的持有人不满。对此情况,北京证监局应当一体管理,比如在嘉实元和清算的价格上,是否适用于嘉实元和私募基金资产价格的估值?这是在同一个公开市场中的定价,不可能存在市场价格后,嘉实基金仍然用原有自认估值来为资产定价。北京证监局的处置似乎将它们视为在两个不同的资本市场,分别认可它们都在履行各自的合同。实际上,除了合同不同,其他所有因素都一样,嘉实基金不能公开操作,面对利益冲突的指责再正常不过了,这不是北京证监局能够在对事实不清楚情况下予以确定的。

 

总之,嘉实元和清算扑朔迷离,从交易对象、交易定价过程、批准程序等所有方面都是混沌的、神秘的。在这种情况下,基民提出自己的质疑,向监管部门举报,无非是希望证监会能够凭借手中的监管大权对此情况予以彻查。现在,我们拿到了北京证监局的回复,非但没有解疑答惑,反而更觉得此笔交易中的蹊跷怪异了。我们将持续追踪,希望该中国首例公募基金投资未上市股权的事实尽早水落石出。

(北京嘉传律师 于是今 13701140174)



于是今律师本科、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现为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业近二十年。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企业合规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