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述云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2日 7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2014年10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自己从中XX公司分包的德令哈市境内的德香高速路面2标段土建工程(24公里)的砂石料加工工程再次转包给原告,具体加工供应由原告另具体组织民工施工。砂石料工程款由被告统一向承建方中铁十五局德香高速路面2标段项目部结算,结算后被告则按不同砂石料以每立方米几十元不等的差价扣除转包费用后再将工程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告,原告承担税金并开具税票给被告入账。2015年12月德香高速路面2标段工程全部竣工交付。原告要求被告结算砂石料款,但被告以德香高速路面2标段项目部未结清款项为由拖延结算、付款。根据清单及银行转款记录,至今被告尚欠372000元工程款未付。二,该案工程欠款发生时间长。原被告双方并无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原告方仅有双方己结算支付工程款转账记录。接受该案代理后,律师深入研究后,要求原告想尽办法向被告签工程结算单,但被告为拒付剩余工程款拒签或出具书面材料。在律师协助下被告单方出具了仅欠付22000元工程款的结算单。原告在律师协助下,又调取了双方国税局工程增值税发票确定总工程款,又调取原告所有名下银行卡账单,推理出未付工程款372000元的事实,依法起诉,又补齐了在诉讼时效等方面的证据,最终起诉法院胜诉,法院全部支持了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72000元的请求。三,该案在原告起诉前缺乏关键证据工程结算单,工程款及工程量无法确定,但工程早已交付,被告出于原告证据缺乏百般刁难抵赖不付剩余的工程款。该案起死回生关键是顺着被告的意见补签了结算单,使被告误以为对自己有利签字。调取了一般人无法想到的税票,确定总额,又调取银行转账记录,推算出实际未付工程款。最终胜诉从根本上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