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法律用简短的六个字概括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但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有时候仅凭字面意思难以真正把握其内涵。本文英淇律师将对这六字做简单的解读。
1、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2、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4、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事实婚姻的配偶关系享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要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处理。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以配偶关系享有继承权。
1、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可见,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既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1、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可见,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双重继承权,既可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又可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
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4、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知,第一顺序继承人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英淇继承律师团队提醒您:看自己是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认真分析实际情况,不要高估自己的位置,也不要低估自己的位置。如果实在不清楚自己是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