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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可以分得遗产吗?继承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发布者:英淇婚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257人看过


在继承案件中,有权继承遗产的大都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比如常见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那么有人会问,不是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作为一个“外人”能否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吗?英淇律师团队将继续与您讲述继承法的小故事。

老唐有三个孩子,名为唐大、唐二、唐三,三人均已成年。老唐是一个富有爱心和同情心的人,2002年收养了一名孤儿,名叫小丁,但是由于老唐不太了解收养方面的法律,没有为小丁办理收养手续。老唐的三个孩子都逐渐成家立业,唐大比较出息,生活条件比较好但由于一直在国外,所以从未对老唐尽到赡养义务。唐二由于意外事故受伤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唯一令人欣慰的是小儿子唐三长期和老唐共同生活。2004年5月老唐不幸去世,四个孩子因为分配遗产发生纠纷。

唐大认为自己是家中长子应当多分遗产,唐二认为自己无劳动能力应该多分,唐三认为自己长期照顾父亲才应该多分,同时三兄弟一致认为小丁作为“外人”不应当分得遗产。看起来唐家兄弟各自都有一番道理,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我国继承法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有上述规定可知,唐大由于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应不分或者少分;唐二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多分遗产;唐三长期和老唐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那么对于老唐收养的孤儿小丁到底能不能分得遗产呢?

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本案中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老唐和小丁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故小丁不能继承老唐的遗产,但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小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英淇继承律师团队特别提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原则上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有两类人可以作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他们仅仅能分得遗产,但不享有继承权,不是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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