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闪婚”“闪离”现象频出,离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导致离婚的因素有多种,比如:家庭暴力、一方出轨…随着公众法制观念的增强,陷入离婚纠纷的人也多通过诉讼方式处理。那离婚请求是否能到底法院支持呢?
首先,要明确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离婚产生的事实原因有哪些?
1、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包括与其他已婚者重婚或同居,也包括与其他未婚者重婚或同居。
2、夫妻一方是否有家庭暴力或遗弃情形,并审查轻重情形。
3、夫妻一方是否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经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处理或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4、是否有长期分居情形,且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次,要结合事实情况及证据判断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
要强调的是并非有可离婚的事由必然是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合议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也更需要法官严格审查、判决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或“假离婚”。
再次,离婚不仅要解除婚姻关系,还涉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处理等。
夫妻一方或双方起诉离婚的,可单独起诉离婚,也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也可单独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单独提起诉讼。
最后,北京英淇律师特别提示:离婚诉讼建议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同时离婚诉讼开庭时,当事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即使是婚姻受害一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若开庭时当事人未到场,法院或会判决不准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