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泽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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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宣传 会有什么责任,

发布者:郭泽荣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1日|分类:广告宣传 |535人看过

目前国内的保健、日化用品、金融行业普遍存在使用范围、功能或收益夸大的问题。日前,宝洁公司的“潘婷”洗发水、“海飞丝”洗发水、“舒肤佳香皂和“佳洁士牙膏涉嫌虚假宣传,已被宁波工商部门立案调查。那么什么是虚假宣传,涉嫌虚假宣传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和责任,看看律师的说法。

  1. 虚假宣传及形式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就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也规定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两种形式。

  1. 法律规定及处罚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另外对于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 结语

    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虚假宣传中存在欺骗消费者金钱的,诱骗投资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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