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何某与林某相识后不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何某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汽车一辆归其所有,并提供购车发票一张。该车出售时间是在何某与林某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林某父母赠与给其个人的财产,并有赠与合同。购买汽车前,双方也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公证部门证明汽车为林某的婚前财产。请问,该汽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湖北 曲云萍
答
何某与林某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车是林某的婚前财产,因办理公证手续时该车尚未购买,故该项公证违背了客观真实原则,不应采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林某的汽车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但实为林某父母明确表明赠与其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财产为林某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汽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认定为林某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