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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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偿还吗?

发布者:陈艳丽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442人看过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要求未举债的配偶偿还。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规定,如果夫妻对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与此相对应的是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为夫妻一方的债务,不能因为婚姻关系存在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婚前一方个人债务就转化为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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