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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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者:张丽丽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440人看过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2021.10.1施行)

——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公共收益公示等

9月8日,《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

 

《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针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管理、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公共收益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下列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一)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四)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五)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六)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

(七)公共收益的孳息;

(八)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应当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等会计资料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有异议的,有权查询相关账簿。

 

对业主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物业服务人将受处罚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设备

 

《条例》明确,物业有义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设备,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及时采取措施,会同业主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和互助,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人在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的活动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落实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应急措施,积极开展自救。

 

 

来源:郑州日报、大河财立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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