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纪、赔偿金、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店长职责、程序正义、证据不足、二审维持原判、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1999年入职某连锁超市公司,2017年调任某门店店长,已在该公司工作超过20年。2020年5月8日,超市公司以当事人存在6项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当事人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2万元。委托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叶俊律师代理后,一审法院完全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
三、律师代理思路(站在当事人角度)
叶俊律师团队对超市公司指控的6项违纪行为逐一进行了精细化质证:
第一项:未申报妻子租赁商铺。 2008年的《公开透明协议》不能约束2018年后的行为;妻子租赁商铺系普通租赁关系,不属“合作伙伴”;商铺管理属招商部门,不在店长职责范围。——不构成违纪
第二项:未参与生鲜盘点。 当事人系按公司通知开会,非无故缺席;公司事后5个多月未作警告处理。——程序不当,处罚过重
第三项:指使员工虚报库存。 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指使;盘点数据系公司单方陈述,无实际经济损失。——证据不足
第四项:审核虚假加班餐费报销。 公司未能证明费用虚假;当事人非直接报销责任人;涉及金额仅5,259元,未达《员工手册》规定的1万元失职标准。——处罚不当
第五项:通过他人账户报销聚餐费。 费用真实发生,仅报销流程问题。——处罚过重
第六项:其他待核查事项。 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缺乏依据
团队还指出:解除通知中未列明的事由(如公司曾主张的三次行政处罚),事后不能作为合法解除的依据。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超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当事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7,866元。
法院认定:超市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解除通知未载明具体违纪行为;公司据以解除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向当事人公示;解除未履行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
五、对当事人的启示
保存关键证据。 遭遇辞退时,务必保存《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这是维权的基础。
关注解除通知内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以解除通知载明的内容为准,公司事后不得随意增加新的理由。
及时维权。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遭遇违法解除后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专业律师协助。 劳动争议涉及复杂的举证规则和法律适用,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 解除劳动合同前应确保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内容合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公示培训三个条件。解除通知应载明具体违纪事实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