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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约财产的返还范围,是否可以责令返还?

作者:杜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次举报

订立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

国参律所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就适龄青年在婚约财产上的纠纷愈来愈多,所涉及的标的越来越复杂。婚约财产纠纷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以及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例的分析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什么是婚约财产纠纷?

男女双方在相识相恋期间,一方因特定的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订立了婚约,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

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另外还有购置物件。购置房屋对于年轻人来讲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不能等同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小额礼物的行为。双方基于恋爱关系而进行购买房屋,大多数情况下是双方带有结婚目的,也就是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的婚房。如一方主张就以双方名义所购买的商品房,系恋爱关系期间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赠与可分为:

①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②附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生效;但如果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③目的性赠与。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就赠与性质而言,目的性赠与更加符合婚约财产纠纷性质,是指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主要是为追求某种目的或结果的赠与,赠与人若不能达到此目的,那么赠与人不能请求受赠人协助其达成结果,而只能请求返还其财产。就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赠与性质应当认定为目的赠与。

国参律所表示在实务中人民法院不能一刀切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而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站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于婚约财产的返还范围应当根据财物的价值大小进行评估,对于价值较小的可不予返还,但是对于价值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返还。否则就会导致一方获利而另一方蒙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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