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危涛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2日 1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初4129号
原告:张XX,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XXX数码电子经营部。住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章阁路X号X。
经营者:薛XX。
原告张XX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XXX数码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福松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原告多预缴的受理费17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