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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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NCP)疫情属不可抗力

发布者:李文孝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754人看过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不仅普通公众不能预见,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和公共卫生管理部门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新冠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国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所有人均必须遵守不得抗拒,因此,到目前为止,新冠肺炎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免除合同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不能履行,包括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不能按期履行等,当事人应当证明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无关的,则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免责。

    二、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可免除责任的大小也不同。

    三、当事人应当及时将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情况通知对方。

    四、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五、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提供给对方当事人。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政府部门、专业机构证明,以及证明因果关系、影响程度、损失大小、补救及防损措施等方面的证据。

    六、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疫情导致的损失承担、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等进行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妥善安排合同后续履行事宜,尽力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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