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单陷阱之一:对账单为电子件或是传真件
在业务往来中,很多公司之间的为了方便,所有的对账都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或其他电子工具进行送达,或者干脆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导致发现纠纷时,无法提供对账单的原件给法院核对。
对方有可能以无原件以核对否认对账单真实性,给我方造成障碍,让我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若我方无法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的,就有可能要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
对账单陷进之二:无签收或者仅有工作人员签收,无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对账单一定需要有对方公司的盖章确认,若无签收或者仅有工作人员签收,无法证明对账单已经过双方确认同意。该对账单在证据形式上是不符合要求的,无法获得法院认可。
对账单陷阱之三:公司所盖公章名称与公司的全称有细微差别
有些公司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他们在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用的章跟对账的时候使用的章有细微的差别,有的可能是一字之差,比如说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公司。表面上是少了市,少了有限。对一般的人来说,感觉不出来有什么不同,觉得代表的意思是一样的。
但实际从证据形式上来讲,这两个分别是代表了不同的主体。如无其他证据辅助佐证,很有可能法院不会认可该证据。我们遇到的其中一个案件中,就出现这样的问题,好在我们后来举了海量的证据,说服了仲裁员。
对账单陷阱之四:公司未盖公司财务章或公司公章,而盖其他印章
另外有些公司为了方便,在找对方公司盖章的时候,跟哪个部分相熟,就请哪个部门盖章,导致很多公司对账单上不盖公司公章,也不盖公司财务章,反而盖上某某公司业务专用章,某某公司拓展部等。
导致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仍然需要一一举证证明对方的欠款情况,对账单无法被作为一锤定音的证据被采纳。
以上,是我在多年的诉讼案件中所总结的部分经验,望大家在平时的对账中可以汲取到一些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