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被告于2017年8月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周年庆典活动会议、展会服务,服务价款16万余元,账期2个月。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履行,故此成诉。
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点评】
本案中,《服务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该承担继续履行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当事人签订相关合同后,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