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开车正常行驶时与在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保险人承担全责,原告无责,原告的车辆经过鉴定公司鉴定出车损,对方车主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三责险,但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后原告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现保险公司已经将赔偿款赔偿给原告
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国家没有强制要求车主购买商业三责险,但建议车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是购买商业三责险,一旦发生事故,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否则所有赔偿费用均由车主赔偿,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报警,报保险,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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