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当事人通过中介合法购买了涉案房产,购买该房产时,房产证显示单独所有,且所有人为卖方一人,当事人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房屋过户到当事人名下,腾房时发现原告居住在房屋里,原告称房屋是其所有并起诉当事人和卖方,卖方与原告是夫妻关系。后经过法院审理,当事人是善意第三人,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所谓善意取得即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建议:首先, 在购买动产或不动产时,一定要弄清楚处置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是否有处置权,其次,在支付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再让收款人出具一份收据。涉及不动产过户时一定不要为了少交税而在房管局的合同中将交易价格写低,这样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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