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何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x房屋出售于原告,房屋总价款为872000元,原告需支付2万元定金以确定买卖关系;双方约定于2018年1月3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买方所付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周某交付定金2万元。在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后至今,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现又将该房屋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另行出售,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单方违约,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故状诉法院。
被告何某、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x房屋出售于原告,房屋总价款为872000元,原告需支付20000元定金以确定买卖关系;双方约定于2018年1月3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买方所付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周某交付定金20000元。在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后至今,被告至今未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遂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聊天记录14份、房屋出售广告1份、房屋产权证1份、结婚证1份、被告周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周某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将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应依约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给付的定金款项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赵某购房定金人民币40000元。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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