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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

发布者: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65人看过


合同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的两种具体的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的权利。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赠与人,而法定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第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不同。对于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手续;(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对于法定撤销权,不论赠与采用何种形式,无论标的物是否已经交付或转移登记,也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以及赠与是否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撤销权人均可行使。因此法定撤销权与赠与合同的性质并无关联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系无偿转让财产,如出现与赠与人订立赠合同时相悖的情形时,应当允许其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撤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92条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详细规具体有如下三种情形: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当受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依赖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感情基础存在的赠与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第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该情形主要体现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向受赠人作出赠与的同时,对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扶养有广义和狭之分,广义的扶养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之间的相互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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