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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唯一住房可否拍卖

发布者: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494人看过

在涉及到一些违法情况的过程中,有可能夫妻有一方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这个时候可能会涉及到房产的拍卖工作,那么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根据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


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来讲,对于这个夫妻之间的唯一住房的话是不能进行拍卖的,除非是满足上文中所给出的一些特殊的情况,这个要结合相应的内容来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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