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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现患上职业病能要求赔偿吗?

发布者: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1180人看过


社会上的职业病群体是非常值得大家去关注的,他们大多是做着最危险、最繁重的体力劳动,拿着微薄的工资承担着最大的风险。职业病人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由于对相关法律并不了解,他们往往是最容易被侵权的人。


从事一些较容易患上职业病的工作,例如金属、化工、煤炭开采等工业产业,都是患上职业病可能性较大的工作,这些工作需要较完善的防护、并需要安排定期的安全检查,但是很多公司为了节省开支等各种原因并没有提供这些。很多人在以上这些职业病高发行业工作,离职之前并没有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是未检测出职业病,但是离职后一段时间发现换上了职业病,再度找到原用人单位,却被用人单位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拒绝。



很多人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双方的关系已经被剪断,之后发生的任何问题与用人单位已经无关;另一部分人认为既然是工作原因患上的职业病,用人单位就应该一管到底,直到职业病痊愈。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从事职业病相关工作的人员,在离职之前没有进行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者是疑似职业病患者还在医院观察阶段的,针对这样的劳动者,法律是不允许单位一方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现在是在发现患上职业病之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样的话就需要举证证明职业病与原工作单位的工作环境或者工作内容存在关系,患病原因是原工作的职业病风险导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公司在为从事患职业病风险较高的岗位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之前应当为员工安排离职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在检查结束之前,是不允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经过检查发现员工患上了职业病,例如从事水泥等粉尘加工的员工患上尘肺,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因公导致的伤害,法律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关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职业病防治法》,公司在没有为员工提供职业病检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离职后患上职业病的员工可以持有相关医学证明与原单位协商,如果伤害程度属于因公致残的第一级到第四级,就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且支付相应医疗费,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公司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或者拒绝赔偿,可以持有证明原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仲裁生效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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