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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者: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336人看过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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