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及区别是什么?

发布者: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8日|分类:抵押担保 |565人看过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