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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到期不交房的后果

发布者: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636人看过


通常在购房合同当中都有关于交房的时间,而开发商就应当严格按照之前月底的时间来交付房屋给购房者,那要是购房合同到期不交房的话,则就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后果。究竟此时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一、延期交房如何认定?

 

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

 

如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政府主动提起的规划变更(如政府部门需要拓宽建设项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两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离,为此,开发商需要时间来对整个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重大技术难题(如地质条件的突变)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此类情况因不能归人不可抗力范畴而使开发商免责,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我们认为,在此情形下,可根据《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理论,即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异常变动,导致法律行为基础丧失,当事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该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若维持原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则利益可能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上述理论,由于情势发生变更而导致合同解除,本就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也就没有违约责任。虽然当前我国立法尚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实务中可依据情势变更的原理,并结合具体案情,适用《合同法》第六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购房合同到期不交房的后果是什么?

 

(1)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出现购房合同到期不交房的情况,此时购房者不是马上就可以要求退房,需要给予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但要是在宽限期届满之后还是无法交房的话,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退房,并且可以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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