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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发布者: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583人看过

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是:

1、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害后果。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之此,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违章行为,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

2、有损害后果的事故发生道路上。事故的发生须在道路上,而所谓的道路有更宽泛的解释,是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就是说所有允许社会车辆进入的区域。如果在个人家庭内院则不属交通事故,而发生在小区里则属交通事故。

3、有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车辆与这起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表述为: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过错或者意外”均可认定为交通事故,所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违章行为,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

案例分享:原告在正常行走中,遇被告驾驶车辆对面而来且左右拐动,造成原告感觉到人身危险而避让,以致掉入水沟跌伤的后果。一者是发生在道路上,二者发生了损害的后果,三者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有因果关系。至于车辆是否行为发生接触,车辆是否有违章行为并不是交通事故构成的要件,均不影响认定本案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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