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租赁合同中的共同居住人享有租赁继承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享有的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权利。但是在公租房租赁合同中,公租房作为一项财产权归属政府所有而不属于个人财产,自然人不能私自享有和继承。
但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公租房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员,其生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由此可见,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可以继续承租。同一户口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该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成为新的承租人。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除了在公租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外,下列情形的共同居住人也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公房租赁合同:
(一)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二)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三)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