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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从什么时候开始认定

发布者: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476人看过

核心内容: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那么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21日以前。

()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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