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新
孕期被辞退,
不仅赔偿金要赔,
生育津贴损失也不能少。
在职场中,怀孕女职工往往面临着特殊的困境。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惜铤而走险,以各种理由辞退怀孕女职工。然而,这种做法不仅违法,还可能让企业付出比想象中更为沉重的代价。
近期,多起涉及违法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案件引发关注。法院判决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仅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还要赔偿生育津贴损失。这两者并不冲突,可以一并主张!
一、基本案情:怀孕不久就被辞退
张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职甲销售公司。2021年1月6日,甲销售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乙销售公司,张某被调至乙公司工作,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间,乙公司依法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1年3月,张某怀孕。这本是一件喜事,然而同年12月16日,乙公司却突然向张某出具了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以“违纪”为由将她辞退。此时,张某已经怀孕数月。
被辞退后,张某失去了工作和社保。2022年1月28日,张某顺利分娩生产。产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生育津贴损失。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赔偿金和生育津贴,能同时要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典型,也是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关心的问题: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支付了违法解除赔偿金之后,是否还需要赔偿女职工无法领取的生育津贴?
乙公司认为,赔偿金已经是对其违法解除行为的惩罚,不应再承担生育津贴的损失。而张某则认为,生育津贴是她本应享有的法定待遇,因为公司违法辞退并断缴社保才导致无法领取,公司理应赔偿。
三、法院裁判:两者并不竞合,可以一并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张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被违法辞退,乙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乙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146160元。
2. 关于生育津贴损失(本案核心)
法院进一步指出,张某无法获得生育津贴,根本原因在于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单方面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
法院的裁判理由非常透彻: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法定的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而生育保险待遇损失是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在孕产期不能获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损失。两者并不竞合,可以一并主张。”
法院还特别强调了立法本意:孕期妇女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存在再就业的现实困境,如不能获得生育保险待遇,将丧失收入来源,这不符合法律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如果允许用人单位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免除其赔偿生育津贴的责任,等于变相鼓励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解雇孕期女职工反而可以帮助企业“节省”掉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社保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张某生育津贴损失57856元。
律新解读:为什么这两笔钱可以“兼得”?
这个案例传递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信号。很多用人单位甚至部分劳动者都误以为,拿了赔偿金就等于“两清”了。但最高法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性质不同,互不冲突
违法解除赔偿金(2N):是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本身,需要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它针对的是“违法辞退”这个行为。
生育津贴损失:是用人单位因“违法辞退并断缴社保”,导致女职工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生育保险待遇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它针对的是“无法享受生育待遇”这个损失。
一个是“行为罚”,一个是“损失赔”,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并行不悖。
二、赔偿金可能不足以覆盖生育津贴
在一些情况下,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数额甚至可能低于生育津贴。例如,一名女职工刚入职一年即遭违法辞退,其赔偿金可能仅为本人两个月工资。而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最低为98天,加上地方奖励假,通常可达128天至208天。按此计算的生育津贴远超两个月工资。
如果法院不支持生育津贴损失,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的成本反而比正常用工更低,这显然违背了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
三、生育津贴损失如何计算?
法院通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生育津贴损失:
生育津贴损失 = 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 30天 × 应享受的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包括国家规定的基础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奖励假、难产假等。
律新建议:遇到这种情况,这样维权!
如果你是正在经历类似困境的孕期女职工,请记住以下维权要点:
不要主动辞职:无论用人单位如何施压,不要签署“自愿离职”文件,否则将丧失主张赔偿金的权利。
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怀孕证明(B超单等)、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社保缴纳记录等。
明确两项核心诉求: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务必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生育津贴损失。
及时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切勿拖延。
律新结语:
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倾斜保护,不是写在纸面上的空话,而是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落地的底线。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违法解雇”来规避“三期”待遇,最终的结果必然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既要支付赔偿金,也要赔偿生育津贴损失。
对于孕期女职工而言,面对不公对待时,请不要害怕。法律,就是你最坚实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