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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买方签约次日反悔不用赔钱?法院判决:赔偿10.5万

发布者:刘毅2026年03月05日56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华女士(化名)通过中介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的一套房产,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时女士(化名),双方当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时女士也依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华女士随即配合将房产证等关键材料交付给中介,交易稳步推进。

然而,就在签约后的第二天,时女士突然联系华女士,称其“家里厂出了问题”,无力继续购买,要求退还定金。华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并提醒对方按合同办事。令华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对方的反应随后升级——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进行言语恐吓,甚至在几天后上门砸坏了她家的房门。尽管多次协商并报警处理,但时女士仍拒绝履行合同,也不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无奈之下,华女士委托律新团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办案策略与焦点分析

接受华女士委托后,我们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并确立了“以合同为依据,追究根本违约责任,实现守约方损失赔偿”的核心诉讼策略。

1. 合同效力清晰,违约事实明确。

本案中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系双方及中介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需按房屋成交价 5% 承担违约金。时女士在签约次日便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触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这是本案最坚实的请求权基础。

2. 损失已远超违约金,主张10.5万于法有据。

本案的关键不仅在于确认违约,更在于说服法庭支持我方的违约金诉求。被告时女士支付的定金仅为5万元,而其违约行为给华女士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因被告违约,原告华女士错失了最佳出售时机。直至诉讼过程中,她不得不将房屋以更低的价格另行出售,直接产生了房价差价损失。另外,还有时间成本,以及因被告恐吓、砸门行为给华女士造成的精神困扰与生活不便。

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10.5万元(210万元×5%),而华女士的实际损失不低于该金额,因此我方坚持按合同约定主张10.5万元违约金,是完全合理且保守的诉求,理应得到法庭支持。

3. 证据链条完整,闭环证明被告违约。

我们协助华女士系统整理了四类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1、双方签字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5万元定金收条、中介出具的房产证收件单,证明合同成立并已部分履行。

2、华女士与被告、中介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清晰记录了被告从反悔、要求退定到进行言语恐吓的全过程,直接证明了其拒绝履行的违约事实。

3、我们向被告及中介方邮寄的律师函及邮寄凭证,证明我方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并正式通知解除合同。

4、庭审中,我们申请调查了华女士与案外人签订的《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精准证明了房屋另行出售的差价损失。

庭审过程与法院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时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庭审中,我们围绕核心诉请全面阐述了代理意见:从程序层面讲,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从实体层面讲:被告在签约次日即单方毁约,行为明确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于我方律师函送达之日解除。我方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仅符合合同约定,且有实际损失的事实作为支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做出全部支持我方诉请的判决。

案件启示与法律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买方签约后因个人原因随意毁约,最终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高昂代价。本案的成功办理,在帮助华女士挽回了经济损失的同时,律新也给广大读者提出以下建议:

1. 对卖方(守约方)而言:

合同是最大的保障:签约时务必使用规范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这是事后维权的核心依据。

证据是维权的根本:从签约、履约到产生纠纷,务必保留好合同、收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一切书面、电子证据。

及时止损是关键:当对方明确违约时,应尽快启动维权程序(如发函催告),并可以尽早将房屋另行出售,以固定损失金额,防止损失扩大。

2. 对买方(潜在违约方)而言:

签约需谨慎,履约要诚信:购房是重大决策,签约前应充分评估自身资金状况和履约能力。一旦签字,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方毁约行为(即便就隔了一天)都将面临违约赔偿的风险。


本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印证了司法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重要作用。对于陷入类似纠纷的当事人而言,遇到这种事别自己硬扛,该找律师找律师。专业的人帮你把证据理清楚、把账算明白,比自己跟对方吵来吵去管用多了。

  • 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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