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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间将房产过户给子女逃债?法院判决:撤销!

发布者:刘毅2026年03月05日59人看过举报


任何试图通过“移花接木”方式逃废债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债务人明知负债在身,却将名下房产“紧急”过户给子女,这样的操作能逃过金融机构的追索吗?金融机构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这种转让行为?

近日,临清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某轴承制造公司在贷款期间,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夫妇将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子女,试图规避债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

案情回溯:贷款刚发放,房产即“移主”

2025年1月,某轴承制造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临清某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曹某与妻子许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就在贷款发放仅两个月后——2025年3月,在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曹某与许某夫妇便以“买卖”方式,将两处共有房产分别过户至儿子曹某昊、女儿曹某莹名下。

2025年6月,该公司及曹某、许某开始违约,不再偿还贷款利息,后续未再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银行发现,曹某夫妇向子女转让房产的行为,本质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在追索借款的同时,银行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一房产转让行为。

银行方认为:曹某夫妇在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将房产无偿(或以买卖为名)转让给子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债权实现。

被告方辩称:房产转让系“真实房屋买卖交易”,子女已支付购房款并完成产权登记,请求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三方面戳穿“合法买卖”假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曹某、许某与其子女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是否应当撤销。结合在案证据,法院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审查:

1. 合同真实性存疑

被告方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合同,在版本、签订时间上存在明显矛盾。面对这一矛盾,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做出合理解释,使得案涉交易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2. 购房款支付异常

女儿曹某莹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呈现“短期过桥”的资金流转特征,无法认定为真实独立的购房款支付;

儿子曹某昊则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曹某分次转账,这种支付方式既不符合房产交易惯例,也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相悖,无法认定存在真实购房对价。

3. 交易时机可疑

案涉转让行为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间内,且债务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曹某昊、曹某莹作为债务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巨额债务且无实际偿债能力的事实理应知晓,难以认定为善意的交易相对方。

法院判决:撤销转让行为!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案涉房屋转让行为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公允的对价支持,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应属无效。

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银行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案涉房产转让行为。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延伸解读:

结合司法实践,债务人将房产转移至子女名下的行为,常见以下三种情形,均可被撤销:

1. 无偿赠与型
债务人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属于典型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只要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即可请求撤销。

2. 不合理低价转让型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低于市场价70%为标准)将房产出售给子女,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9条请求撤销。

3. 虚假买卖型

如本案所示,名为买卖、实为转移,支付凭证存在“过桥”特征或无法证明真实付款的,法院可直接认定行为无效。

万拓谐达律新结语: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债务人试图通过转移财产至子女名下逃避债务的行为,看似精明,实则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一旦发现债务人有类似可疑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增强权利意识,注意固定证据,及时行使撤销权,切莫因错失良机而导致债权受损。

而对于债务人及家庭成员,则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试图挑战法律与诚信底线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欠债还钱,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规避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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