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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活不加价”辞退员工?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赔偿28万!

发布者:刘毅2026年01月19日84人看过举报

引言

“资源整合” 不是压榨员工的挡箭牌!近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劳动纠纷,完整还原了 “强派双岗” 从争议爆发到法院终局判决的全过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吴某在某商业管理公司担任高级行政主管长达8年,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为A商场行政事务管理,服务对象为A商场40人运营团队,工作地点为A商场办公区”,月均工资3.2万元。

2024年1月,公司突然通过内部邮件及OA系统同步发送《岗位调整通知》,以“B商场与A团队战略整合、优化人力配置” 为由,要求吴某自当月15日起额外承接B商场全部行政工作,具体包括员工考勤、物资采购、活动策划等原岗位外的8项核心职责。更关键的是,调整后吴某需每日往返A、B两个商场(两地相距18公里,单程通勤需1.5小时),服务人数从40人骤增至120人,但薪资、福利及补贴均未作任何调整。

吴某收到通知后次日,便通过书面函件+邮件双重方式回复公司:“新增工作内容已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服务人数翻倍、跨地点办公导致劳动强度显著增加,且未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补偿,属于不合理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故无法接受该安排”,同时明确表示会继续坚守原岗位完成本职工作。

此后一个月内,公司先后3次通过书面通知、部门会议口头催促等方式要求吴某执行双岗安排,均被吴某以相同理由拒绝。2024年3月,公司向吴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公司合理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为由,单方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 争议焦点与审理过程:

吴某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发放的年终奖,仲裁委员会以 “公司调岗属于经营自主权范围” 为由驳回吴某全部请求。吴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

1.公司的双岗安排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

2.该调岗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

3.以 “拒绝调岗”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辩称:

其一,吴某的岗位名称仍为 “高级行政主管”,工作内容未发生本质变化,仅扩大服务范围,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其二,资源整合是企业应对市场竞争的必要举措,调岗具备经营必要性;

其三,公司规章制度明确 “员工应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吴某的拒绝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解除程序合法。

吴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调岗通知、异议回复记录、日常工作台账、通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岗位日均工作时长约 7 小时,若承接 B 商场工作后,日均工作时长将增至 10 小时以上,且跨地点通勤导致履职成本显著增加。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服务范围、履职地点均属于核心条款,公司要求吴某同时承担两个商场的行政工作,实质是对劳动合同核心内容的重大变更,且未与吴某协商一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同时,从工作量变化(服务人数增长 200%)、履职成本(跨18公里通勤)、劳动报酬(无任何调整)等维度来看,该调岗安排明显超出合理边界,不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公司虽主张调岗基于经营需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B 商场行政工作必须由吴某兼任,也无法证明该安排未显著增加吴某的劳动负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吴某违法解除赔偿金26.8万元及年终奖1.5万元,共计28.3万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不得突破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边界,更不得变相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未协商一致且无合理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承担远超原约定的工作任务,属于滥用用工自主权,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法律拆解:调岗的3个合法边界: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 “企业用工自主权” 与 “劳动者权益保护” 的平衡。结合《劳动合同法》及各地裁判规则,这3个边界企业绝对不能碰: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35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地点属于核心条款,企业单方变更需满足两个条件:

● 要么与劳动者书面协商一致;

● 要么符合 “法定情形”(如员工患病不能胜任原工作、员工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本案中,公司既未协商,也无法定事由,单方强派双岗属违法变更。

2.调岗需满足 “合理性三要件”

即便企业主张 “经营需要”,调岗也需符合:

① 必要性: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而非变相压榨);

② 合理性:工作量、劳动强度未超出员工正常承受范围,薪资待遇基本相当;

③ 无侮辱性:不得将技术岗调至保洁岗等明显不匹配岗位。

本案中,服务人数从40人增至120人、跨18公里办公,显然超出合理边界。

3.举证责任在企业(关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企业主张 “调岗合法”“员工违纪”,需承担举证责任:

● 需证明调岗的经营必要性;

● 需证明已履行协商或告知义务;

● 需证明员工 “违纪” 行为属实且达到解除标准。

本案公司无法证明工作量未显著增加,败诉已成必然。

万拓谐达律新总结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 “对等”:企业有经营自主权,但不能以牺牲员工权益为代价;员工有拒绝权,且司法实践对 “不合理调岗” 的否定态度明确 。

近年类似案例频发:北京某科技公司员工因拒绝接手离职同事的超额工作被辞退,法院判赔12万元;南京某餐饮公司将员工从南京调至内蒙古包头,未提供任何补偿,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这些案例均印证了同一裁判逻辑:调岗必须 “协商一致 + 合理必要”,缺一不可。

若你遇到类似劳动纠纷,或企业需要制定合规的用工制度、规避调岗相关法律风险,欢迎留言咨询!

  • 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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