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婚姻家事律师霁霖,今天我们继续昨天的话题,诉讼离婚如果想达到顺利离掉的效果,就是要向法官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32条给出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四点法定情形,包括
1、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婚姻法的第32条给出了,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如果婚姻中出现上述情况,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存在,法院应当同意离婚。
我这里再给大家解释一下某些法定情形如何理解。
1、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又和其他异性结婚的行为。最明显的重婚,比如已经领了结婚证了,又在外面和其他人再领一个结婚证。还有一种重婚叫做事实婚姻的重婚,比如已经领了结婚证了,又在外面和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甚至又生了孩子,虽然没有再领结婚证,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婚姻,这种就属于事实重婚。
重婚不仅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也是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过错原因之一,重婚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
什么叫做“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呢?就是领过结婚证的人,又在外面和婚外异性长期稳定的住在一起,但不是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这一个不同于重婚。这个长期,一般法院会把握在3个月以上,长期住在一起也不是说非要天天持续不断的住在一起,就是一段时间断断续续的也属于,只要这个总的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就可以。
但是偶尔一两次的婚外性行为,就明显不属于“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这只能算作夫妻不忠的表现,所以婚外性行为不能成为法定的离婚理由,只能算作导致离婚的导火索。
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不仅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也是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过错原因之一。
3、关于分居
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居这一点,重点是在如何组织证据来证明分居的事实。这里的分居情况也不一样,比如有的是女方回娘家了,或者男方出去租房子住了,搬走了这种分居是典型的分居。这个时候注意留下分居的证据,比如分居搬家的照片、视频、搬家合同,搬家之后新住所给出具的居住证明,这些都可以证明分居的时间。
还有一种分居,不太好认定,比如为了怕影响孩子,夫妻俩实际是“分居不分家”,在孩子面前还是和平时生活一样,一起生活一起吃饭,但实际已经不同房睡觉,各睡各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证明分居的事实和分居的时间长短,就需要格外留意相关证据的收集。
比如可以签订分居协议,书面写明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也可以有其他的辅助证明,比如从哪一天开始我们的收入和支出已经相互独立,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确实已经分居了。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打官司是需要靠证据说话的,上了法庭空口白牙是没有用的,你所主张的事实需要有证据来证实,这样的事实才会被法官认定。否则,你光说我俩都分居了,没有任何证据,对方否认说没有分居啊,法官相信谁的话?当然是要看证据了对吧。
其他情形
除了法定的离婚理由,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个意见当中也给出了一些判断标准,有12条,我总结出来贴在音频下方,我就不一条一条念出来。
总之这个意见要求法院在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我再单独说一种情况,就是意见里第一条“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另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实际上是属于无法满足对方的生育需求和生理需要的情况。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中,也提到了,就是说“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人民法院调节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我们看到,生育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要不要孩子,能不能要上孩子,这对夫妻感情的影响很重要。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结婚,还是包办买卖的婚姻;是经过慎重考虑还是草率结婚的。
所谓婚后感情就是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时的感情状况,这是评价婚姻关系好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也要着眼未来。
所谓离婚原因就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发现对方有第三者出轨了等。
对于婚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也是需要考虑的,就像我在上一个音频中说的,有的婚姻本质没有问题,也许只是夫妻俩在沟通技巧、相互担当上出现问题,大家找到方法有所改变,这种都有和好的可能的婚姻,还是需要在法庭上,给与彼此一定的缓冲。要不婚姻案件从始至终都存在着调解的可能,诉前、诉中直到下判决之前,法官都会问双方,有无调解的可能?
对于夫妻感情的破裂,在某些法院还保留着一些习惯,就是没有特别严重的情况,也没有法定的情形,仅仅就是夫妻感情不和、性格不合的原因,法院的原则都是第一次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真想离,需要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的6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就大一些,但也不是百分之百。有的当事人会问,张律师我这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我这次一定可以离掉吧?我不能百分百的向你保证,还是要看证据来最终看法院的裁判,只能说比第一次离婚判离的可能性大很多。
好了,今天的内容有点多,总结下来一句话天底下没有离不掉的婚,看看是我们准备的证据不够充分,没有证明到点子上,要么就在时间上下些功夫,一次不准离,两次不准离,三次总要判离。就看我们的方向、方法和态度。
今天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我是霁霖,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