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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该怎么办?

2021年07月06日 | 发布者:刘甜甜 | 点击:13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该怎么办?原告诉称原告诉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原告之诉请债权。(2013)奉民二(商)


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该怎么办?

原告诉称

原告诉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原告之诉请债权。(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A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3)奉执字第XXX号,但最终未获任何清偿。此案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AA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却没有按照《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履行义务。故原告依法起诉:判决两被告对(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未实现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包括货款人民币99,268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4日止的利息损失9,395.99元,案件受理费1,208元,及从2014年7月5日起计算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甲乙共同辩称,1、A公司的原股东已完成了实缴出资义务。2、基础债权债务是两被告受让股权成为A公司股东之前产生,是否履行完毕两被告不清楚。如果没有履行的情况下,2014年以后原告应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但原告2013年申请强制执行后就未再提出申请。3、诉讼时效应自强制执行终结之日起计算3年,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结合本案分析如下:首先,二被告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未依法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其次,A公司在执行案件中被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信息,只能说明该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证明A公司的财产在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若经法定清算程序,原告仍有可能在清算程序中获得清偿。现原告债权无法在清算程序中获得清偿,系其直接损失。最后,二被告作为清算义务人,没有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如其未能举证证明另有他故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则经强制执行未能清偿的债务推定为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造成的公司责任财产减少部分。综上,两被告作为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系清算义务人,根据法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甲乙对(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A应当向原告上海金展纸业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货款99,268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2年1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208元及依法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十日内向原告清偿。

律师建议

如果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公司被工商局吊销,并且未在十五日进行清算,那么就要及时对被执行人公司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公司的债务就由股东承担,进而促使债权得到受偿。因为该案由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所以要尽快起诉,防止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该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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