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小娟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3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杨XX、罗X、杨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律师。
原告冯X.杨XX、杨X、罗X与被告熊XX、湖北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湖北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杨XX、杨X、罗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四原告支付所欠劳务报酬96215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湖北XX公司承包了雷榕高XX的工程建设项目,后将该工程转包熊XX进行实际施工。熊XX接受该工程转包雇请原告进行施工建设。2020年9月9日,经结算,熊XX欠冯X劳务报酬58000元,欠杨XX10944元,欠罗X13700元,欠杨X13571元,共计96215元,至今尚未付。湖北XX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垫付的贵任。
被告熊XX无答辩。
被告湖北XX公司辩称,我公司巳将该工程的施工劳务分包给熊XX,四原告是熊XX雇请的工人,原告的劳务费应由熊XX承担。原告与我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请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湖北XX公司承建雷榕高XX的施工工程,又将寨卡大桥的施工劳务分包给熊XX。熊XX在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过程中,拖欠原告冯X58000元、杨XX10944元、罗X13700元、杨X13571元的劳务费。
本院认为,被告熊XX经传票传唤未到廈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驳的权利,原告主张其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有熊XX出具的欠条和对账单据作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湖北XX公司雷榕高連赛卡大桥的分包单位,又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熊XX施工,其与熊XX之间的分包合同无效,XX公司应当对该熊XX欠付的民工工资承担直接的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XX、湖北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冯X劳务费58000元;
二、被告熊XX、湖北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XX10944元;
三、被告熊XX、湖北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X劳务费13700元;
四、被告熊XX、湖北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X劳务费135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计1103元,由被告熊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