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私下转钱给小三,怎么要回来?
笔者结合近期代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发表如下观点: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妻子张某发现丈夫李某与一女性赵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子。经进一步查证,妻子还发现丈夫多次转账给赵某。为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妻子委托笔者将赵某以及丈夫李某(案件第三人)诉至法院。后经笔者调查丈夫李某的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记录,确定丈夫李某共转账给赵某2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1、丈夫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2、赵某返还妻子张某24万元”。
二、笔者总结: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并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善良风俗。
2、一方私自转账给他人的行为系赠与行为,该行为一方面是为了维持该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侵害了夫妻中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三、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