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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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注意问题4

作者:李光伟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7次举报

离婚时,公司股权处理:

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李光伟律师,国家211工程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就职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3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