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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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注意问题2

作者:李光伟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0次举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尤其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于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许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往往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提请注意的是,该约定有有利有弊,利在于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若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后,离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其他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证明难度较大,也很难要求分割。且已经约定“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前述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且前述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一来,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就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李光伟律师,国家211工程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就职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3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