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1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通过第三人成都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成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二被告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中信城右岸的房屋。房屋成交价为750000元人民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并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二被告应当于2016年11月22日前向建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2017年2月28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但被告却故意拖延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于2017年4月6日明确向原告提出涨价要求,否则不愿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认为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被告杨某某、黄某某抗辩称,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3月23日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文件,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原告不符合购房者资格,即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原告已无资格购买房屋,《成都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院认为,《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文件于2017年3月24日起开始施行,本案《成都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11月19日签订,定金100000元于2016年11月23日前支付完毕,该交易真实存在,且符合原政策,本案《成都存量房买卖合同》符合2017年3月24日之前成都市的限购政策,应当继续履行。
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成都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为减少诉累,有利于全面解决双方合同纠纷,本院在确定合同继续履行并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应及时向被告支付剩余全部购房款。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被告全部购房款,该行为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在原告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8日内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约定“双方于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之日起8日内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因原告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交付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