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被告xxx公司因经营困难向原告申请借款,后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其借款985.9万元,同日,被告吴某某、金某某、彭某某、周某某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后借款到期,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律师介入案件后多次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何玉婵律师
发布者:何玉婵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7日 8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被告xxx公司因经营困难向原告申请借款,后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其借款985.9万元,同日,被告吴某某、金某某、彭某某、周某某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后借款到期,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律师介入案件后多次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