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玉婵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9日,雅安市XX与刘X、xx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向刘XX发放贷款XXX元,期限36个月,用于购买装修材料及电脑设备,贷款年利率为5.75%,按月付息,分期还款,未按约定费高偿还贷款或支付利息的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由债务人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内容,xx公司自愿以其位于××路××镇××路(路桥御锦)A幢3-3号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卢X、张XX、赵XX、xxxx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雅安市XX向刘X发放了贷款,但刘X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故引发本案诉讼。
本律师接受雅安市XX的委托后,及时组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