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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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伍XX、伍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何玉婵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398人看过 举报

2020-09-01

律师观点分析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XX2-2-19-1。
法定代表人:陶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伍XX,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伍X,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复议申请人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四川XX公司)不服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人民法院查明,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XX与被执行人伍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川1802执3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伍X在四川XX公司享有的所有应收款人民币XXX元,并向四川XX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10月28日,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802执305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伍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在四川XX公司的所有应收款,要求四川XX公司不得将款项支付给大航公司,并向四川XX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伍X以异议人四川XX公司的名义,投资承包四川XX公司及XX城区分公司经营业务用房灾后重建项目的事实,四川XX公司(2019)第8号来函予以了确认,因此伍X虽与四川XX公司之间不是形式上的合同相对人,但是作为实际工程投资承包人,同样享有债权请求权,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规定,裁定冻结上述债权款项的行为并无不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四川XX公司的异议申请。
四川XX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法院(2019)川18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2.解除四川XX公司在四川XX公司的所有应收款的冻结,中止对四川XX公司在四川XX公司享有的所有应收款的执行,撤销(2019)川1802执305号之九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和理由:1.2015年11月11日,四川XX公司与业主四川XX公司就“四川XX公司及XX城区分公司经营业务用房灾后重建”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书》,四川XX公司是该工程的备案承包人,四川XX公司处的应收款并不是伍X直接享有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伍XX无权申请法院冻结异议人的债权。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法院(2019)川18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发包方主张债权,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引起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故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2.因案涉工程尚欠大量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故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法院(2019)川18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既违法侵害四川XX公司的合法债权,也给与案涉工程相关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3.本案申请人四川XX公司对争议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异议,而非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故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法院告知四川XX公司对裁定不服可向本院申请复议是错误的。
伍XX称,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法院(2019)川18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XX公司的异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维持原裁定。
伍X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为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本案复议申请人四川XX公司不属于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四川XX公司对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冻结并提取的执行标的(应收款)主张所有权,即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排除执行、解除执行措施,应当属于案外人异议案件。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为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但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按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对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法院(2019)川18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应予以撤销,并发回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法院(2019)川18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四川省雅安市XX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何玉婵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5118201711012512,2016年起从事律师执业工作,现为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雅安
  • 执业单位: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8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工程建筑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1511820********1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