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考文,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服饰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谭某。
被告:谭某,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卢剑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服饰商行、谭某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服饰商行、谭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服饰商行、谭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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