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律师
杨丹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贵州-铜仁专职律师
18786133650

服务地区:贵州

咨询我
09:30-20:00

搭便车,出事故谁担责?

发布者:杨丹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7日 957人看过 举报

2021-05-2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搭乘被告胡X的车辆回家途中,因胡X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至道路边缘外垂直高度为3米坎下河沟里而肇事,原告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经一审法院判决,因本案属于好意同乘,且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系安全带,加重了损害结果,因此判决原告承担40%责任,被告胡X承担60%责任。案例点评:“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同时,“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杨丹律师,执业来办理了多起案件,主要涉及刑事及民事方面案件。以其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办案严谨,认真负责的执业风格,在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铜仁
  • 执业单位: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6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1520620********32 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