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民事主体间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法小生处理的实务案例中,就存在各方对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那么法院在面对该争议时,如何确认电子签名合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呢?接下来法小生结合自己处理的实务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回顾:
本案发生在2022年6月份,当时我的当事人孙某想要购买惠州仲恺高新区的一套二手房,于是孙某找到了二手房中介,经中介介绍为孙某找了宋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当时因为疫情的影响,加之宋某一直的外地,于是公证委托其好友李某代为出售该房屋,于是双方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孙某按约向宋某支付了购房款,可是宋某却并没有按约为孙某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且无法联系上宋某,孙某于是联系受托人李某要求按照委托书的事项,为其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经多次沟通李某回复无法办理但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孙某无奈只得同意,于是在中介的组织下,双方签了一份电子合同,其中约定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法小生经过对本案的了解,认为该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但是证据方面却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关于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这份关键性的证据,在查找相关类案和法律规定之后,提出了补充收集相关证据以提高证明力的意见,当事人予以认可,最后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姓和可靠性予以认可,获得较好的诉讼效果。
法小生说法:
结合上述案例,对于电子签名的合同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才能提高其证明力,从而得以让法院确认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
首先,应当提供该电子签名服务及产品提供者出具的证明,证明各方之间签署的电子合同系从其服务器中直接调取并打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的电子数据,法院可确认其真实性。
其次,确认电子合同签署平台的资格。在诉讼中应当提供签署电子合同的APP软件名称或者其他应用小程序的开发是否符合行业内提供电子签名服务资质的通常标准,比如是否拥有《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可信云认证》等资格。
最后,核对并演示电子合同签署的过程。针对签订合同的原被告而言审查其是否通过本人手机操作,是否自愿将个人信息上传认证(姓名、电话、公民身份号码)以此判断签署电子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要符合《电子签名法》对于可靠电子签名专有性、控制性及不可更改性的要求。
总结
通过以上证据的补充,可以确认电子签名合同的真实性即可作为原件使用,另外根据专有性、控制性及不可更改性的标准,可以认定电子签名系可靠电子签名,最终确认本案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订立电子合同前务必核实电子合同的证书及时间戳是否真实有效,防止法律效力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