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廖斌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7日 32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件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中关于产假工资支付问题的纠纷,本人代理原告一方,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公司认为产假津贴已经按照标准支付了,至于产假工资无权要求支付。
2、本人认为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产假津贴低于产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则用人单位应当补足,高于的部分应当按照实际金额进行支付。
3、本人提醒劳动者注意,在休产假期间,需要保留好相应的休假的单据和生育医疗的凭证,对于产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明细或工资条应当保留好,在产假结束后及时申请产假津贴和相应的产假工资差额,最大限度的为何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