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布-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动产与 不动产
· 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
· 二、物权的种类
·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 担保物权: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 一、土地所有权
· 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
(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严格控制农转建、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耕地特殊保护)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概念: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 建设用地使用权:占有、使用、收益
· 设立
· 可在土地地表、地上或者底下分别设立
· 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或划拨方式
· 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
· 流转、续期和消灭
· 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书面形式、不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房地一体原则)
· 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 消灭:注销登记、收回证书
· 三、地役权
· 概念: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 设立: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可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变动
· 需役地的受让人同时享有该地役权
· 地役权对供役地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 公示手段:占有和交付
· 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三、物权的保护
· 归属、内容争议:请求确认权利
· 无权占有:请求返还原物
· 妨害或可能妨害物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 毁损: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
· 侵害物权: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