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伟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效合同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概述

发布者:李伟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503人看过

【合同效力】无效合同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概述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相对有效而言的。是指合同的内容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或是已经履行完成,但仍然不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是经常存在的,现代各国也均规定了有关合同无效制度。

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交易的承认和保护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虽然因时因地而异,但概括起来无非两类:一是具备法律关系成立的要素,二是符合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3]我国关于合同生效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达成一致;三是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符合此四个条件的即为有效的合同,成立后将发生预期法律后果。如果欠缺某项要件即使成立了也不能生效,就算是履行了也不会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在大陆法系中,这种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被划分成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现代各国合法也均按此把无效合同分成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我国合同法沿袭了这些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相对无效合同,但是将已成立但欠缺法律有效要件的合同分为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这里讲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与绝对无效、相对无效类似,英美法系也有“无效合同(voidcontracts)”和“可撤销合同(voidablecontracts)”之分。“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合法存在或法律效力的合同,而且这种合同无论如何也不能够被注入生命力”。[4]我国参照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分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得撤销法律行为把合同分为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或是履行之后,当事人由于合同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向有关机关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撤销之后就变成了绝对无效的合同,与绝对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而在有关机关依法宣告撤销之前其是有效的。可见,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范畴。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的概念

社会公共利益即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它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代表了社会中基本的人道和正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从而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导致不能发生合同预期目的的合同。对于公共秩序的维护,法律大多有明确的规定,但有时,法律不能对此涵盖无余,有些合同即使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也应当认为是无效的。[5]此类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也并不少见。例如,当事人订立的非法赌博、借贷、规避课税等合同。由此可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的有益补充。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