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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地受伤实务分析

发布者:张洪康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45人看过举报


社会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即众多农民工进城后在工地工作,但由于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甚至有的还没干够一个月未发工资就受伤,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要求赔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对于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法律途径可以走:第一种途径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直接起诉解决。这种情况下比较与走工伤流程更加快捷,能够直接起诉到法院,被告的话一般也是告包工头、承包方和分包方,但是相对应的赔偿金额较少,在此不在赘述。第二个途径就是申请认定工伤,如果走到最后赔偿金额会更多,但是时间周期会更长。
一般而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发生因工伤亡而进行工伤认定的,如能提供劳动合同自然可以径行工伤认定,如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则需先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而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不过,特定情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认定工伤。最高院、劳动行政部门均陆续出台通知规定(具体法条在后文),对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分包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这些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背后的逻辑在于,建筑等领域层层转包、分包较为普遍,往往“承包人不用干活,干活人不能承包”,利润经过几次搜刮后到包工头手里已经所剩无几,最终的施工人需要依靠节省材料从建设项目汲取利润。在实践操作层面,活儿最后都是包工头带着一群农民工完成,但农民工多以按天计酬的形式,且与包工头上手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管理、控制关系。考虑到个人承包者(俗称包工头,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财力,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有利于对劳动者提供周全保护的。因此符合以上情形的时候,发生因工伤亡的,直接规定包工头上手的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而,对于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实际上当然可以通过工伤途径予以救济。只是,由于农民工普遍缺乏维权认识和维权能力,在相对强势的承包方、包工头面前多选择妥协,作出极大让步后进行少量索赔结束。
接下来笔者结合经验与法律规定阐述农民工工伤认定阶段的流程:
首先,农民工认定工伤的主要法律依据为:第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其次,在申请工伤认定阶段,在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会被人社局答复“鉴于并无劳动合同,要先行进行用工主体责任认定”。【提示:虽有法律规定总包承担连带责任,但仲裁委要求,被申请人只能列一个,而不能将总包和分包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故将总包列为第三人,仲裁请求要表述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某日至某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后,仲裁委在相关证据下作出事实认定,并依据上述法律依据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待裁决书生效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原件、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附上一份仲裁裁决书。后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而作出的关键证据之一就是之前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再后待工伤认定生效,就工伤赔偿申请仲裁即可。但在以上述程序中,因工伤认定决定系具体行政行为,若对方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则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工伤认定决定的生效,还需要一个漫长过程,会对下一步的主张工伤待遇赔偿造成时间上的延迟。若对方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间会进一步拖长。这也是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问题,对于农民工来说,无论经济条件还是文化水平都相对弱势,受到工伤后维权能力有限。无独有偶,一名大转骨骨折了农民工,用工单位仅赔偿五万块钱了事,这是没有律师介入的情况下。但是,即便有律师介入,但时间周期之长、程序之繁琐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笔者就此梳理一下,至工伤赔偿最长程序会面临如下情况:
1、仲裁要求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裁决下后,对方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进入一审程序;3、对一审不服,上诉提起二审程序;4、提起申请,要求认定工伤;5、工伤认定后,用工单位不服申请复议;6、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进入一审;7、对一审不服,上诉提起二审;8、申请劳动能力鉴定;9、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查;10、就工伤待遇提起仲裁;11、仲裁下来后,用工单位不服可以提起一审;12、一审不服,还可以继续二审。
以上工伤赔偿程序之繁琐,维权成本之大,由此可见。如果不幸遇到类似问题,建议直接找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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